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发布了第3号令,正式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GSP)。这项规定在2010年1月4日的农业部第1次常务会议中得到了审议并通过。自2010年3月1日起,该规范开始在全国范围内生效执行。
第十二条 兽药经营企业主管质量的负责人和质量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兽药专业知识,且其专业学历或技术职称应当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兽药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旨在强化兽药行业的质量管理,确保兽药安全。该规范适用于中国境内的所有兽药经营企业,旨在规范他们的经营场所、设施以及人员配置。兽药企业需在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仓库中,面积需符合地方兽医管理部门的规定,且设施布局要合理,经营区域与生活和诊疗区域需独立,防止交叉污染。
兽药GSP,全称为Good Supply Practice的中文翻译,即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在国内正式名称为《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这个标准于2010年1月15日由农业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出台,自2010年3月1日起强制实施。
兽药GSP,全称为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是兽药经营企业和活动必须遵循的一套管理系统标准。它的主要目的是确保兽药的质量、安全性和有效性,从而保障动物健康和人类食品安全。兽药GSP要求兽药经营企业从采购、验收、储存、销售到运输等各个环节,都必须建立严格的质量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兽药GSP是指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兽药GSP具体指的是对兽药经营全过程的质量管理要求,其目的是确保兽药产品的质量和安全,以保障动物健康。兽药经营企业按照GSP的要求,建立起完善的兽药经营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兽药经营环节的合法性、规范性。
1、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详细规定了不同兽药生产和质量管理的特殊要求。包括无菌兽药、非无菌兽药、原料药、生物制品和预混剂等的洁净室环境管理,如空气洁净度划分、人员进出控制、设备使用和维护等。
2、本附录为《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对无菌兽药、非无菌兽药、原料药、兽用生物制品、预混剂、中药制剂等生产和质量管理特殊要求的补充规定。
3、其户WHO、欧共体、美国、东南业国家联盟,中国台湾省等国家、地区颁布的GMP都明确规定,兽药生产也必须执行(GMP:澳大利亚在1999年还颁布了《兽药制剂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4、根据《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新建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须在筹建前向农业部提交筹建申请报告,经批准后,按兽药GMP要求设计和建设。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发布了第3号令,正式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GSP)。这项规定在2010年1月4日的农业部第1次常务会议中得到了审议并通过。自2010年3月1日起,该规范开始在全国范围内生效执行。
兽药GSP即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随着兽药GMP认证工作的深入进行,实施兽药GSP认证,规范兽药的经营,加强流通环节的管理和监督逐渐被提到议事日程上来。
“兽药GSP”是兽药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兽药经营企业的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的一种手段,是对兽药经营企业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况的检查、评价并决定是否发给兽药GSP认证证书的监督管理过程。
设备、仓储设施;(三)与所经营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
第四条 现有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应按照《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简称GMP)的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技改方案并尽快实施,对确无条件进行改造的兽用生物制品厂要逐步转向生产其他产品,逾期达不到GMP要求的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农业部将明令其停止生产兽用生物制品。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的监督管理在第五章中详细规定。县级及以上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本地区内标识管理的执行工作,确保其有效进行(第二十八条)。在记录过程中,对畜禽和养殖档案的要求是信息的连续性、完整性以及真实性,这是至关重要的(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