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分析: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2、GB/T 9694-2009 肉与肉制品 总磷含量的测定 本标准规定了肉与肉制品中总磷含量的测定方法。GB/T 96932-2009 肉与肉制品 氯霉素含量的测定 本标准规定了畜禽肉中氯霉素的测定方法。本标准适用于畜禽肉中氯霉素的测定。
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肉和肉制品经营卫生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肉和肉制品采购 、运输 、验收 、贮存 、销售等经营过程中的食品安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肉和肉制品经营活动 。本标准的肉包括鲜肉 、冷却肉 、冻肉和食用副产品等 。
4、目前,我国已制定系列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食品中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指标进行了规定。
1、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2、食品生产和经营者,包括食品生产企业、食品销售企业等,负有确保食品安全的主要责任。他们需要对食品的原料选择、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销售等全过程进行严格控制,以确保食品的安全和质量。一旦发生食品安全问题,这些企业和经营者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管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3、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4、食品安全责任分担原则中第一责任人是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餐饮服务单位的经营者,也就是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法人代表或总经理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食品企业加工和销售,首先首先是法人代表,其次是生产厂长,然后就是此批次的质检人员。
5、也包括生产商。食品安全责任在生产阶段的责任人是生产商,在销售阶段的主要责任人是销售商和生产商。具体责任划分为:在商品销售阶段,发生食品安全问题的,由销售商和生产商承担责任。经查明,安全问题是生产阶段责任的,由生产商承担责任;安全问题是销售阶段责任的,由销售商承担责任。
1、第一条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
2、根据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22条规定: 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3、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水果、茶叶和中草药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非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除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罚外,公安机关可按照第一项规定拘留。
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称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防止和减少食品安全危害,保证食品安全。
5、按照食品安全法全文内容,食品安全法一共10章154条。
1、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2、第一条 为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保证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安全标准等情况实施日常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3、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原则上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中型及以下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其派出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型及以下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
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5、食品生产监督检查管理办法是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于2022年1月发布的修订后新办法,自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
6、【法律依据】:《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等情况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监督检查应当遵循属地负责、风险管理、程序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
1、一旦发现企业存在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食品安全总监或食品安全员应首先确保食品安全。这可能包括暂停生产、封存可能存在风险的产品、召回已经销售的产品等。同时,应尽快查明风险来源,评估风险的严重程度,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消除或降低风险。
2、[刑法条文] 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法律分析: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4、承担社会责任。第四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5、《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十条,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不得从事食品经营。